武汉市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站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特制定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工作细则:
一、家庭暴力司法鉴定站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后果进行技术检验、鉴定,为行政、司法机关调解、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二、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站接受妇联、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或组织委托,对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伤情及后果等进行技术检验和鉴定。
三、被鉴定人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鉴定站接受检验、鉴定。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与损伤(包含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MRI片等)、病情证明、出院证等。
2、与家庭暴力致伤事件有关的其它证据;
3、对精神状态的检验鉴定,需提供家庭相关病史或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对象是女性的,应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由该鉴定机构的女性工作人员陪同。
五、 鉴定人受理案件后,应及时询问、了解被鉴定人的有关情况,并对被鉴定人进行认真详细的伤情检查和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固定,鉴定人通过分析相关鉴定资料和检验结果,根据有关伤情鉴定标准,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般伤情鉴定,在伤情检查完毕后的3-7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做好鉴定归档工作。
六、对因故意伤害或意外伤害致人身体损伤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应全面分析,并依据相关标准,评定其损伤的严重程度。
七、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减收或免收鉴定费。
八、本细则自武汉市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站挂牌之日起施行。




